察哈尔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研究中心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研究中心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文博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研究中心设主任,副主任,首席专家,秘书长和副秘书,特邀专家,研究人员。可根据单位的学术特点,聘请若干在国内外有较高学术影响的馆外专家学者为学术顾问。
第四条 研究中心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察哈尔文化博物馆馆务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察哈尔文化博物馆每年预算一定的经费用于研究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研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中心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研究中心主任可根据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的要求,或者临时需要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研究中心日常工作。研究中心主任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研究员组成。
研究中心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研究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研究中心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小组),负责相关领域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研究中心职责
第九条 研究国内外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科研发展,审议博物馆业务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议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展览项目,并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一条 主持制定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的中长期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负责制定察哈尔文化博物馆人才培养计划,评议拟引进人才,制定人才和专业结构配置的方案。
第十三条 主持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合作渠道,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举办专题讲座。
第十五条 负责察哈尔文化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历史文化方面的探源性研究。
第十六条 负责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出版物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察哈尔文化博物馆馆藏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的学术审查。
第十八条 受馆长委托,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研究员资格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研究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聘任,由在聘三名以上的研究员推荐,主任提名,馆务会议研究批准,由馆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调整和辞聘研究人员由研究中心提出意见,提请馆务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员长期不履行研究员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研究员资格。
第五章 研究员权利
第二十二条 研究员出席研究中心组织的学术会议和活动,并发表意见建议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受馆长委托(派),代表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四条 以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研究中心研究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将给与相应补贴。
第六章 研究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并关心支持察哈尔文化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研究员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研究员以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以察哈尔文化博物馆名义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察哈尔文化博物馆提供研究中心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研究中心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年8月9日修订,由察哈尔文化博物馆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察哈尔文化研究中心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