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文化博物馆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真正实现让文物“活”起来,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 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办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通过征集收藏文物,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文化知识,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创新发展。
第四条 博物馆要提升文物工作的活力,丰富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工作技能,加强馆际间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章 藏 品
第五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和民族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 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藏品必须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标本和实物资料等。
第六条 博物馆必须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 法》的各项规定,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
第七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凡调拨、交换藏品,必须经批准。
第八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根据条件逐步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增添相应设备。引进先进技术,进行藏品的鉴定、保管、修复、复制和标本制作等方面的科学实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章 陈 列
第九条 陈列是博物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衡量博物馆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要认真办好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具有地方特点的基本陈列,应以民族文化为重点,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陈列体系。
第十条 陈列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反映历史和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
第十一条 陈列应以本馆藏品为基础,文物和资料的运用一定要有科学根据,尊重历史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反对篡改和歪曲。
第十二条 陈列设计必须做到形式与内容相统一,要求适用、美观、经济和具有民族风格。运用艺术表现技巧,逐步采用现代化设施和科技手段,更好地突出陈列主题,建立陈列设计档案,积累陈列设计工作经验。
第四章 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博物馆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宣传教育职能主要是通过群众工作广泛为社会服务来体现的。主要工作是通过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当好人民群众的文博事业“服务员”。
第十四条 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和陈列的内容,举办系列活动,编写宣传材料和组织流动展览等,坚持与时俱进,持续开展宣教工作,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第十五条 讲解员要热心为群众服务,热爱自己的岗位,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提高讲解水平,结合宣传对象的实际,进行观点鲜明、内容准确、史物结合、表达生动的讲解,直观展示文物的内涵、价值和意义。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一批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高尚职业道德的文博队伍。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博物馆事业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好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各项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七条 造就一支具有广博知识的文博队伍。要具有广博的历史文化和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加强多学科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多地了解文物的文化内涵,深入实际,努力了解和掌握地方文化和民族风情,让一件件展品穿越时空的隧道,进入我们的时代与观众相识对话。
第十八条 打造一支具有熟练业务能力的文博队伍。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效率,创新培训内容,拓展培训平台,逐步配强业务人员,不断提高博物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协同做好年度计划,及时报送报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节约支出。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操作,所有开支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开支票据,应先由财务负责人核定后报馆长审批,重要项目开支由馆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察哈尔文化博物馆。